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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

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30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2024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3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4年9月至12月底。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继续实施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负担制度,中央财政补助536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134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市、区)补助100.5元/人·年,脱贫县(市、区)财政负担33.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的补助均为67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分别负担67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34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完善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各市结合实际,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五)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

(六)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持续夯实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基础,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落实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要求。各统筹地区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市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全区“一盘棋”,不得超出政策调整权限范围擅自调整政策。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八)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等资金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九)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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